勞務派遣 實際用工單位難逃責任
——太原紅杰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近年來,人事外包(人力資源派遣)作為一種企業(yè)用工的創(chuàng)新模式,在我國發(fā)展迅猛。勞務派遣作為人事外包中的一項服務,漸成為很多企業(yè)的"省力"手段。但很多職場人簽好合同,進入到工作時就會發(fā)現(xiàn)許多問題,諸如節(jié)日福利、加班方式、年終獎等與其他員工不一樣等。據(jù)此,筆者采訪了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律師屈曉蓉,請她就以下案例中丁小姐的困擾展開分析,為讀者揭開勞務派遣的謎底。
[案例]
某外資A公司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招錄丁小姐任職市場部經(jīng)理。其具體關系處理為:丁小姐與B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月薪人民幣12000元;B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協(xié)議》;A公司又與丁小姐簽訂了《聘用協(xié)議》。
2009年2月,A公司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實施減員政策,丁小姐亦被計劃在內(nèi)。于是公司人事部以"2N"即兩個月工資數(shù)額的經(jīng)濟補償金標準為籌碼提出與丁小姐協(xié)商解除《聘用協(xié)議》。丁小姐因已收到來自另外一家公司的入職邀請,即初步同意了A公司提出的經(jīng)濟補償金賠償標準,并表示,自己亦同時會向B公司提出辭職,但前提是,A公司必須向其支付過去一年中超時工作的加班費五萬余元,為此,丁小姐拿出了相關考勤記錄證明之前確實存在加班行為。據(jù)查,A公司規(guī)章制度中沒有加班審批制度,且?guī)追絽f(xié)議中均未對加班問題作出任何約定。
那么,丁小姐的加班費應當由誰支付?A公司與丁小姐解除《聘用協(xié)議》是否可達成協(xié)議?
[律師分析]實際用工單位承擔"典型義務"
屈曉蓉表示,標準勞動關系中存在勞資雙方,一方是用人單位,一方是勞動者。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并受其管理,兩者關系簡單明了便于理解。但勞務派遣與之不同,其中存在三個相對獨立的關系,即: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之間基于商事合同而形成的"勞務派遣關系",以及實際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實際用工關系"。
其中,"勞動關系"、"勞務派遣關系"均屬于法律關系,有著明確的法律法規(guī)加以調(diào)整,但法律法規(guī)對"實際用工關系"的具體規(guī)定相對較少,更多的要靠實際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實際約定,其載體即為《聘用協(xié)議》。
本案中,丁小姐與B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形成了標準勞動關系,A公司雖不是用人單位,但對丁小姐進行實際用工,因此,兩家單位均與丁小姐發(fā)生了關聯(lián),那么,對于丁小姐的勞動待遇究竟該由誰來保障?從法理角度分析,既然B公司系丁小姐的用人單位,則當然應承擔向丁小姐支付勞動報酬及提供其他勞動待遇的義務,勞動關系的雙方權利義務在此并不發(fā)生變化。
但畢竟勞務派遣的用工關系中,并不僅有兩方主體,實際用工單位的加入,亦即用人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的分離,使得具體規(guī)范與操作中不得不多一些環(huán)節(jié),如用人單位會通過與實際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方式將勞動者成本轉嫁于實際用工單位身上等。大多數(shù)情況會如此,但有一些義務,《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應當由實際用工單位直接向被派遣勞動者履行,典型的如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等。
本案中,假設丁小姐僅僅是同意與A公司協(xié)商解除《聘用協(xié)議》,而對與B公司的關系未作任何了結。此后,丁小姐與B公司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基于此,A公司與B公司是否在《勞務派遣協(xié)議》中就"退回"條款進行過約定以及A公司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其約定即需要考證,此外,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是否能夠自行約定"退回"條款亦值得商討,目前立法未盡明確。由于,A公司與丁小姐解除《聘用協(xié)議》時,將丁小姐與B公司的關系一并作了考慮,丁小姐愿意向B公司提出辭職,那么接下來需要分析的是,丁小姐提出的加班費是否需要支付?該由誰支付?
加班證據(jù)確鑿,公司難逃加班費支付責任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據(jù)此規(guī)定,A公司系丁小姐的實際用工單位,因此,丁小姐如有加班行為,應當由A公司來支付加班費。
那么,究竟A公司是否應當向丁小姐支付加班費?根據(jù)案情描述,A公司規(guī)章制度中無加班審批制度,而丁小姐手中卻有加班考勤記錄,在這種A公司無法證明丁小姐加班非來自單位安排的情況下,丁小姐提供的考勤記錄便成為證明其加班費主張的有力證據(jù),因此,A公司難以推脫支付加班費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能夠認定支付加班費屬于A公司之責任,但《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均規(guī)定,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中任何一方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兩家單位需要對被派遣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丁小姐手中握有確定被訴主體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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