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廳,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輸往香港普通勞務的審批管理工作,防止公司間不正常的競爭,貫徹統(tǒng)一政策、統(tǒng)一標準、統(tǒng)一對外的原則,經商有關部門,特制訂《關于輸往香港普通勞務審批管理規(guī)定》,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告我部。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實行。
一、總則
(一)為有利于中國內地與香港地區(qū)的勞務合作和香港的繁榮穩(wěn)定,有利于“一國兩制”方針的貫徹執(zhí)行,特制定本規(guī)定。
(二)從中國內地輸往香港的普通勞務系指香港所需要并獲得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批準的普通工人和專業(yè)技術人員。
(三)開展輸港勞務業(yè)務的內地公司須是經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經貿部)批準的具有輸港勞務經營權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四)公司須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fā)經貿部等部門〈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審批手續(xù)和辦理護照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1990]71號)的規(guī)定辦理輸港勞務人員的出境政審手續(xù)。
關聯(lián)資料:行政法規(guī)共1部
(五)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后,須將合同及有關材料報經貿部(國外經濟合作司)批準,并領取任務批件,憑批件辦理輸港勞務人員的護照和簽證等手續(xù)。
(六)公司開展輸港普通勞務,必須符合港英當局的有關要求,嚴格把好人員素質關,不得把不符合要求的人員派往香港工作。
二、審批
(七)輸港普通勞務由經貿部(國外經濟合作司)會簽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一司)審批,并辦理任務批件。
(八)公司報經貿部審批輸港普通勞務時,須提供如下報批材料:
1.公司的申請報告;
2.公司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3.公司與雇主簽訂的勞務合同(影印件);
4.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發(fā)給雇主的該批勞務的批件(影印件);
5.輸港勞務人員花名冊。花名冊須列出勞務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赴港后新工種、原工種及現(xiàn)工作單位并加蓋公司章;
6.公司向雇主收取一次性服務手續(xù)費用的收據(影印件);
7.需審查的其它有關材料。
(九)輸港勞務人員合同期未滿而需調換人員時,仍須報經貿部審批,報批時除須說明更換理由外,應附上與雇主新簽訂的雇傭合同及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同意更換人員的新批件(影印件)。
(十)經貿部在審批時有權審核輸港勞務人員的出國人員審查表、勞務合同原件及個人合約等有關材料。
三、合同
(十一)公司須在確定香港雇主已獲準從內地雇傭勞務后,方可與雇主商簽勞務合同,不得以旅游、考察及培訓等名義將勞務派往香港。
(十二)公司須按經貿部制定的輸港普通勞務合同的格式及要求與香港雇主簽訂勞務合同,不得增、刪、修改其中的任何條款而不利于我方,更不得采用補充條款或補充合同的方式變相更改勞務合同。
(十三)公司須直接與香港雇主商簽合同,嚴禁與中間商簽訂代理合同,更不得與中間商直接簽訂勞務合同。
(十四)公司與香港雇主簽訂合同后,若因故未能將人員派滿,雇主又再次要求選人派出,公司須與雇主簽訂新的勞務合同,不得使用原有合同辦理有關手續(xù)。
(十五)公司與雇主簽訂的勞務合同應用統(tǒng)一筆跡填寫,不得涂改,并加蓋公司章,在工資頁上雙方須簽字確認。
四、選派
(十六)公司在與雇主簽訂勞務合同后,應即著手進行勞務人員選審工作。
(十七)地方公司只能在本省、市范圍內選派勞務;中央部委公司只能在本系統(tǒng)范圍內選派勞務;如需跨省市、跨系統(tǒng)選派,須事先征得經貿部及有關具有出國勞務審批權的主管部門同意,并需在報批時說明情況。
(十八)各公司應注意選派政治素質好、技術合格、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的勞務人員赴港工作。
(十九)勞務人員初步選定后,應即開始進行人員的政審工作,在取得勞務人員的政審表等基礎資料后,公司方可辦理報批手續(xù)。
(二十)勞務人員赴港前,公司要對其進行愛國主義和外事紀律教育以及必要的職前培訓,宣講勞工守則及香港當地的有關法規(guī)等。
(二十一)公司應注意做好派出人員所在單位及其家屬的工作,保障勞務人員的順利派出。
(二十二)勞務人員赴港前,公司應同所派勞務人員分別簽訂合約及收費委托書,明確職責,保證所派勞務人員工作期滿后能按時返回內地。合約及委托書等應由律師事務所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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